各县(市、区)医疗保险中心、市医疗保险中心各科室、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切实减轻生育职工的费用垫付压力,实现在全市范围内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职工生育营养补助、计划生育医疗费实行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包干结算标准直接结算,直接结算标准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19〕87号)规定执行(直接结算待遇标准见附件)。
二、生育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超出包干结算标准部分的费用,结算时由参保人支付,不足包干结算标准的仍按照标准享受待遇,结算时差额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给参保人。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包干结算标准直接结算。
三 、单位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津贴、参保人在统筹区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用人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到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因生育引起的规定的并发症,或未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并发症,其生育医疗费用和并发症住院费用按原结算方式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4年4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