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 (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省医保中心:
根据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统一 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云医保 〔2020〕77号),经研究,决定将克罗恩病等5种病种 新增为门诊特殊病病种,将强直性脊柱炎等2种原门诊慢性病病 种调整为门诊特殊病病种,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纳入全省基本医 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病种范围
(一)新增5种门诊特殊病病种,具体为:克罗恩病、肌萎 缩侧素硬化 (渐冻症)、特发性肺纤维化 (IPF)、多发性硬化、 特发性炎性肌病 【皮肌炎、抗合成酶综合征、儿童 (幼年性)多 肌炎/皮肌炎、免疫介导坏死性肌病、线粒体肌病、包涵体肌炎、 多发性肌炎】。
(二)将2种门诊慢性病病种调整为门诊特殊病病种,具体 为: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 (含系统性硬化病相关间质性肺疾病SSc-ILD)。
新增及调整为门诊特殊病的病种,全省统一执行,各统筹地 区不得自行减少规定病种。
二、保障水平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患者,按各统 筹地区现行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政策兑现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 (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患者,按全省统一的居民医保 门诊特殊病政策兑现待遇。待遇标准参考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 新增及调整门诊特殊病待遇参考表》。
三、经办服务 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 创新并行,做好参保患者门诊特殊病备案标识、费用结算等经办 服务。
进一步深化 “放管服”改革,优化服务,积极推进在定点医 疗机构直接办,取消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患者选点就医购药的规 定,取消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复审的规定,更好保障患者医疗服 务需求。
四、工作要求
全省各级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合理引导群众预期,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由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统筹地区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对口部门报告。